宋金河、西沙河、跃进河绿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
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》提出“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:(一)用途拟变更为住宅、居住用地的;(二)土壤污染状况普查、详查、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,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”。
本次调查地块为宋金河、西沙河、跃进河绿化地块,共18处,分别位于郓城县经济开发区、唐塔街道及郓州街道,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32166m²。本次调查地块原用途为基本农田,变更为第二类用地:公园绿地(G)。
我单位受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,在对地块历史发展状况、各个历史时期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,识别和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,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排污点、污染因子、污染途径、污染范围及程度,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(HJ25.1-2019)》和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(HJ25.2-2019)》,完成了《宋金河,西沙河,跃进河绿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。
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的要求,“项目地块与邻近地区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,需查邻近地区的相关记录和资料。调查范围以项目地块内为主,并应包括项目地块周边区域。”通过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,项目地块内原有农田及林地不存在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,地块相邻地块为绿化用地,历史上相邻地块不存在生产企业,周边地块企业对本地块土壤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低。
通过对现场踏勘、资料收集、人员访谈、场地环境污染初步分析,完成了第一阶段场地调查,第一阶段调查未发现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污染源,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建议调查活动结束,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,可进行后续土地开发建设。